根据中英两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收回香港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驻军队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同年10月,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批准了《关于组建驻港部队的报告》,并批示:关键是进驻的部队政治上要特别过硬,事先要做过硬的思想工作。
据此,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93年初开始组建驻香港部队。1996年1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公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组建完成。1996年12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为驻香港部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各项活动规定了法律准则。
1997年7月1日零时,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进驻香港。
驻香港部队是一支具有光荣传统的部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精锐之师编成,主要组成有步兵旅、海军舰艇大队和航空兵团,总兵力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需要而定,但不超过多年来驻香港英军的规模。
驻香港部队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驻香港部队首任司令员刘镇武中将,政委熊自仁少将。
1999年3月,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驻香港部队司令员刘镇武中将调离驻香港部队,升任广州军区副司令员;任命驻香港部队政委熊自仁少将为驻香港部队司令员。
1999年5月,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驻香港部队副政委王玉发少将升为驻香港部队政委。
驻香港部队的职责: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等,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要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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