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4月2日 (农历三月初二),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议正式接纳我国为联盟成员。
1984年4月2日,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举行第134次会议,宣布正式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该联盟的成员。他的这一宣布,赢得了与会代表的热烈掌声。然后,大会主席、苏丹议长伊兹丁·赛义德先生邀请以中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耿飚为团长的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团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会议。当中国代表团在热烈的掌声中进入会议大厅时,与会国家的一些代表同耿飚握手,祝贺中国人大代表团加入各国议会联盟。
接着,赛义德主席致辞说,中国是世界上的一个大国,也是各国议会联盟保持平衡的一个因素。他还说,“中国代表团加入各国议会联盟并参加活动将起重要作用。”
各国议会联盟成立于188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成员都是西方国家的议会。战后,大批亚、非、拉国家的议会参加了“联盟”。
“联盟”设有大会、理事会、执委会和秘书处等机构。大会每年春、秋季轮流在会员国首都召开。大会下设5个委员会,即:1、政治问题、国际安全和裁军;2、议会、司法和人权;3、经济和社会;4、教育、科学、文化和环境;5、非自治领土及种族问题。
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的两名议员,即参加大会的代表团长和另一名代表组成。理事会主席任期3年。
执委会讨论常务工作,任期3年。理事会主席是执委会的当然成员,并担任执委会主席,其余10名成员由大会从“联盟”理事会理事中选举产生。
“联盟”秘书处设在日内瓦。秘书长经选举产生,任期5年。
“联盟”的接纳程序是,秘书长收到有关国家议员团的正式申请加入的函件后,提交“联盟”执委会研究、通过后,再提交理事会讨论。理事会通过后,该国的代表团即可参加理事会和大会。
议员团可由参加“联盟”成员国的全体议员或部分议员组成。议员团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及秘书、司库。议员团应制订章程。议员团的成立、成员数目、领导成员名单、章程等,均需送交“联盟”秘书长,作为申请加入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还需提出议员总数和全国人口总数,以便计算投票数。
“联盟”每个成员国有8票表决权,另外可再按国家的人口数增加票数。人口在3亿以上的可增13票。如50%以上的议员参加议员团,可再增加两票。我国代表团如按全体人大代表都参加,即可有23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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