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2月24日 (农历正月十七),中华林学会的创办者之一姚传法逝世。
姚传法(1893—1959),字心斋,祖籍为浙江省鄞县(今宁波市),出生在上海。生于1893年,卒于1959年2月24日,终年66岁。林学家、林业教育家,中国林业事业的先驱者之一,中华林学会的创办者之一。
姚传法于1914年毕业于上海沪江大学理科,获理学士学位;1915年自费赴美国俄亥俄州大学深造,1919年毕业,获科学硕士学位,并转入美国耶鲁大学林学院继续学习,于1921年获林学硕士学位,并当选为西格玛赛荣誉学会会员。1921年冬季回国后,他历任上海复旦大学、上海沪江大学等校教授;1924年被聘请为国立北京农业大学森林系教授,与梁希、韩安、程鸿书、侯过、沈鹏飞等一样,是中国农业大学前身最早的林学教授之一,是中国现代高等林业教育的开拓者之一。
1925年后,他历任南京国立东南大学农科教授、江苏省农林局局长、中华林学会首任理事长、江苏省农矿厅技正、国民政府立法委员(连任该职长达15年)等职。1941年,他再次当选为中华林学会理事长(他在中国林学界最为人知的是他两度出掌中华林学会)。当时,他以国民政府立法委员的政治地位及中华林学会理事长的学术头衔,在上层活动频繁,显赫一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历任南昌大学森林系教授、华中农学院森林系教授、南京林学院教授等职。
姚传法一贯主张以法治林,毕生为之奔走呼吁。他说:“森林事业是国家的事业,森林问题是法律问题,未有一国政治修明而林业不兴者,也未有一国林业衰落而政治不腐败者……”。他很明确地指出:“澄清吏治即是法治之成功,未有吏治不澄清而法治能推行者。……全国之吏治果能澄清,林业自然振兴,法治自然推行矣”、“建设现代化的中国一定要厉行法治”。
1944年9月,他在《森林法之重要性》一文中着重指出:“森林法为国家大法之一,其重要性应与民法、刑法、土地法相比拟……”。1943年,他在《森林与建国》一文中又语重心长地书到:“黄河之所以不清,所以变成‘黄祸’,就是因为两岸水土冲失,没有水源林保护之故,长此下去,西部、南部的森林继续滥伐争尽,大好的长江、珠江,不久也将会变成与黄河相似的害河!”他精辟的警句、诚恳的忠告,被愈来愈多的后人所认识。他还主张:“自今以后,造林之宣传,应为森林法之宣传;植树之运动,应为森林法实施之运动”。
姚传法对振兴林业教育亦有独到见地。他很有远见地认为:“以中国之大,当有四五所林科大学或高等林业专科学校,一设于东三省,一设于西北,一设于中部,一设于东南,一设于西南。至于农林合办之学校当然愈多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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