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4月14日 (农历三月二十),陈独秀案开始审理。
1933年4月14日,江苏高等法院在南京江宁地方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陈独秀案。主持审判的是胡善称,推事为张秉慈、林哲民。律师界著名律师章士钊、吴之屏、彭望邺、蒋豪士、刘祖望等免费义务为陈独秀、彭述之等人辩护。上午9时30分,法庭开庭,有百余人旁听。检察官朱隽在起诉书中称陈独秀原为中共总书记,1927年因执行职务不力,被排除总书记职务后,便侧重于托洛茨基派,与“干部派”意见不合,又被开除出党。于是陈独秀纠集一些被中共开除党籍者,在上海组织共产党左派反对派团体,宣传共产主义,攻击国民政府,主张第三次革命。陈独秀的活动虽未达到暴动的地步,但是以“危害民国”为目的,应负刑事责任。起诉书同时对彭述之等人进行了指控。
陈独秀承认他是因意见不合而被开除出中共的。同时又把要打倒国民政府的理由归结为三条:(1)现在国民党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无发言权,即使党员恐亦无发言权,不合民主政治原则;(2)中国人已穷至极点,军阀官僚只知集中金钱,存放于帝国主义银行,人民则困苦到无饭吃,此为高丽亡国时的现象;(3)全国人民主张抗日,政府则步步退让。十九路军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济。
15日,第二次开庭。审判长问及托洛茨基派的最终目的是否为推翻国民党,陈独秀毫不犹豫地加以肯定。
20日,第三次开庭。检察官朱隽对起诉书作补充说明:陈独秀、彭述之等人只是被共产党内的另一派开除,并非完全脱离共产党,从法律角度说,他们都主张无产阶级专政和打倒国民政府,是一样的目的,都是共产党。检察官要求法庭按危害民国的罪行对陈独秀等人判刑。陈对检查官所谓“危害民国罪”提出抗辩。
4月26日,江苏高等法院公布了对陈独秀一案的判决:陈独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各判处有期徒刑13年,褫夺公权15年。同案的其他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至5年。陈等当庭表示裁判不公,大为咆哮,声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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